山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再实施承诺制审批
时间:2026-06-26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延续、变更不再实施承诺制审批;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核定、延续、变更由设区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原由省住建厅核定的有效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统一交由公司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管理,资质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注册地设区市审批部门申请重新办理。
二、资质审批条件
根据《意见》要求,我省二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变更除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加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工程、财务、销售负责人从业信息指标的审核,具体条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未被列为失信人员;
(2)项目负责人担任过1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人或担任过2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专业负责人(项目副职、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3)工程、财务、销售负责人具有1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从业经验。
三、资质审批流程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实行全程网办,发放电子证书。
(一)申请。企业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网”,选择注册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入口,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模块申报。按要求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见附件1)并签章,按照本通知资质审批条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受理与审批。设区市审批部门接收申请人资质申报材料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申报内容进行程序性审查;设区市审批部门同步将相关申报材料推送同级住建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住建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设区市审批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要求的颁发电子证书。
(三)资质证书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申请证书延续。各设区市要通过电子证照系统与省住建厅实现证书信息共享。
四、做好工作衔接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颁发资质证书但未经批后核查的企业,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资质审批条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线下提交核查材料进行批后核查。对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督促其在3个月内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提交核查;拒不重新提交或提交后仍不符合的,由核查部门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撤回相应资质的建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关内容与住建部后续出台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晋建房规字〔2022〕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doc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明细.doc
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准入管理,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的意见》(建房〔2025〕3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延续、变更不再实施承诺制审批;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的核定、延续、变更由设区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原由省住建厅核定的有效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统一交由公司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管理,资质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注册地设区市审批部门申请重新办理。
二、资质审批条件
根据《意见》要求,我省二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变更除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加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以及工程、财务、销售负责人从业信息指标的审核,具体条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未被列为失信人员;
(2)项目负责人担任过1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人或担任过2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专业负责人(项目副职、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3)工程、财务、销售负责人具有1个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从业经验。
三、资质审批流程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实行全程网办,发放电子证书。
(一)申请。企业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网”,选择注册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入口,进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模块申报。按要求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见附件1)并签章,按照本通知资质审批条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
(二)受理与审批。设区市审批部门接收申请人资质申报材料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企业工商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申报内容进行程序性审查;设区市审批部门同步将相关申报材料推送同级住建部门进行审核,设区市住建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设区市审批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要求的颁发电子证书。
(三)资质证书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申请证书延续。各设区市要通过电子证照系统与省住建厅实现证书信息共享。
四、做好工作衔接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颁发资质证书但未经批后核查的企业,要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资质审批条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线下提交核查材料进行批后核查。对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督促其在3个月内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提交核查;拒不重新提交或提交后仍不符合的,由核查部门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撤回相应资质的建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关内容与住建部后续出台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晋建房规字〔2022〕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doc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明细.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15日
原文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