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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加强建筑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工作

时间:2024-09-13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跨省变更等情形,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相关工作,现将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重庆:加强建筑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工作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获得资质企业为新企业,资质来源企业为原企业。
      1.新企业属市内的,由新企业发起申请流程,新企业属市外的,由原企业发起申请流程。双方企业共同准备申请材料。
      2.原企业、新企业(以下简称双方企业)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进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本通知和办事指南的要求,阅读申请告知书(附件1)、填写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参照附件3、附件4准备申报资料,并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 企业因合并或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原企业所有资质应同时按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发起申请。未同时申请的资质,将在核定通过后予以注销。
      (二)受理。属市级审批的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并审查;属区(县)级审批的资质(含市住房城乡建委下放区县审批资质)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
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要求,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具体审查内容见“渝快办”办事指南中的常见问题。
      1.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新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国企改制、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2.原企业属市外的,在受理企业申请后,统一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向原企业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函协商,自发函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回函同意资质转移的,按不同意处理,函件自动作废。
      上述函询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四)公示公告。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结束后,通过门户网站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行业监督。公示结果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进行陈述。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结果为同意的企业进行公告。
      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或发现异常情形的,暂不公告;经调查处理后再据实处理。
      (五)证书领取。经公告同意的,相关企业需交回原资质证书重新打印。新企业属市外的,需待新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行打印证书及删除原企业资质。
      二、监督管理
      (一)压实审批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资质重新核定的审查工作和跨区变更的服务工作,认真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审查全过程留痕。要加强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和协作联动,兼顾企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确保资质转移前后资质总量不增加。
      (二)从严批后监管
      1.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重点核查,期限为1年。核查期内,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合并、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的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除外)。核查期内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1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相应资质。
      2.企业因合并、国企改制申请资质核定的,原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新企业主要人员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经批准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内原企业完成工商注销登记且新企业主要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新企业可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满,未提出换证申请或不满足条件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3.企业因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经批准后给予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内将主要人员变更到位后,可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满,未提出换证申请或不满足条件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明确企业责任
      双方企业应对申报事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企业在申报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双方企业予以通报。
      1. 申请未经批准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申请已经批准的,撤销行政许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3年。涉及市外企业的,将相关情况函告企业属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企业属市外的,三年内不得办理施工、监理入渝信息报送;已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其他事项
      (一)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属地工商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掌握辖区内建设工程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变更、营业执照注销等信息。
      (二)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市内各区(县)间发生变更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办理时不再征求原工商注册地区县意见。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27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