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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办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1-13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2年9月28日通过修正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相关工作予以明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庆: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办理工作的通知

      一、办理原则
      (一)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原因必须连续施工,且无法避免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施工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并采取必要有效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杜绝为赶工而盲目安排夜间施工,严禁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已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房屋市政工程,在夜间施工过程中,违规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不得以取得夜间施工证明为由,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责令改正、暂停施工等行政决定。
      二、办理要求
      (一)办理机构
      1.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办理市管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委托市审批服务中心统一接收申请和书面交付,委托市质量总站负责具体办理工作。
      2.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可结合实际委托机构实施。
      (二)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因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无法避免夜间施工的,可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证明。
      (三)不予办理情形
      1.国家法定节假日;
      2.高考、中考结束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
      3.虚报、谎报夜间施工申请事项的;
      4.申请之日前30日内夜间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5.申请之日前30日内因在夜间施工过程中违规排放噪音,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夜间施工情形。
      (四)提交资料
      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申请表》(附件1);
      2. 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特殊性情况说明及其附件资料;
      3. 经建设单位批准的《非常规时段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方案》;
      4. 其它证明确需连续施工的资料。
      同一工程同一施工单位二次办理夜间施工证明时,可不重复提供第2、3项资料。
      (五)办理方式
      在夜间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由接件窗口统一接收申请,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办理机构自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出具一式两份的《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附件2),并由接件窗口书面交付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出具证明意见(附件3)。
      三、其它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制定夜间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夜间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应带班管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夜间施工的规定,服从相关部门的管理。
      (二)监理单位在夜间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开展旁站监理,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应按监理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三)施工单位应合理编制施工计划,优化施工组织,充分研究论证工程特点及工艺措施,减少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夜间施工过程中应由项目部班子成员带班工作。
      (四)质量总站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出具夜间施工证明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通过开展非常规时段作业质量安全抽查等方式,强化对夜间施工的监督管理,对因夜间施工组织不当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五)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夜间施工证明办理信息台账(附件4),夜间施工证明应按年度进行流水编号(编号规则:渝住建夜证+(区县)+〔年份〕+3位数流水号,例:渝住建夜证(渝中)〔2023〕001号),并指派专人负责统计、上传,于每周四下午17点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联系人:何长俊;联系电话:023-63673022;邮箱:50466785@qq.com)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月3日